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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地方法规2022-11-04 · 共 10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1-04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102 条
当前版本
2013-11-27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10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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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气象、应急管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辖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管理,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指导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协管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7条
专业道路运输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 专业道路运输企业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档案以及车辆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并将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客运企业、危险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车辆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客运站(场)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乘客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上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专业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抄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告情况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专业道路运输企业营运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8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本单位所属机动车和专职机动车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
第9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检测设备,按照国家机动车技术标准和规定的项目、方法对机动车进行检测,不得为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第10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承修、回收登记制度。 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并采取拍照或者摄像等方式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影像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发现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11条
自治区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申请机动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12条
教练车辆应当领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拖拉机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教练车行驶路线、时间。
第13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使用专用固封装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不得使用可翻转、拆卸的号牌架; (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无驾驶室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三)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并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四)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校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五)大、中型客运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逃生锤等破窗设备,驾驶室两侧喷涂准乘人数;从事运营的,还应当喷涂经营单位名称; (六)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的本车号牌; (七)总质量在三千五百千克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 (八)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故障车警示标志; (九)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十)车体不得粘贴、喷涂影响机动车特征、号牌识别及安全行驶的文字、图案; (十一)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十二)不得违反规定在机动车上加装搭载人员的设备; (十三)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交通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国家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第14条
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得转籍过户。 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15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按照就近原则通知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16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17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来历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或者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可过户给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
第18条
非机动车牌证丢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19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驾驶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20条
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应当同时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正页、副页不得分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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