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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地方法规2022-06-22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6-22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当前版本
2010-09-17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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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本市红十字事业发展,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4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5条
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的周为本市“红十字博爱周”,集中开展红十字活动和文化宣传。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7条
市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开展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参与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事务。
市红十字会积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应急救援队伍联动和红十字理论文化研究,实现人道资源共享,建立多层次协作机制,促进区域红十字事业协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8条
市、区、乡镇、街道按照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建立红十字会,作为地方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指导,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支持。
第9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10条
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11条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主持红十字会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2条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市、区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监事会日常工作的人员。
第13条
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依照章程聘请。
第14条
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具备条件的,可以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
第15条
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开展抢险救灾、现场救护、防疫消杀等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参与灾后重建;
(二)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人道服务工作;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募集、调拨救灾款物,开展紧急人道救助;
(三)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加强应急救护阵地建设,普及应急救护和防灾避险知识,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和演练;
(四)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相关工作;
(五)培育、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者培训和红十字志愿服务,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开展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传播、应急救护基本技能培训、生命教育等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七)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宣传活动,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传播红十字文化,弘扬红十字精神;
(八)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部署,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和国内应急救援工作;
(九)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项,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16条
市红十字会会同市教育、卫生健康部门研究制定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有关政策,市、区红十字会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17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履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将红十字备灾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纳入当地综合防灾减灾规划;鼓励、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提高救援专业化水平。
第18条
本市推动应急救护培训进学校、进机关、进楼宇、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
卫生健康、教育、交通、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第19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依法推进捐献的相关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激励政策。
民政、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通过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等纪念场所,开展缅怀活动。
第20条
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服务总站和红十字服务站等基层服务平台,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红十字服务总站、红十字服务站提供固定工作场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业工作力量,开展社区红十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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