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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2-11-24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1-24
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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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了 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履职、保障、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应聘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
(一)烈士的配偶和子女,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和辅警的配偶和子女;
(二)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
(三)退役军人;
(四)警察类院校或者政法类专业的毕业生;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第4条
公安机关可以和高等院校等教育机构开展合作,组织辅警参加学历提升教育,教育培训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量化考核内容和标准,对辅警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实绩、 遵纪守法 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层级、层级升降、解(续)聘、评先评优、薪酬调整的主要依据。
考核类别包括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
第6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督察和违纪违规惩戒机制。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辅警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对辅警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戒。
第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
辅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辅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购买、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制造、贩卖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条
本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辅警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招聘、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监狱、司法行政戒毒机关辅警的招聘、保障、管理和监督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确定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11条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及相关工作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1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科学配置辅警并严格控制规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薪酬福利、装备和服装配置、教育训练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第1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和监督。
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工作,用人额度核定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公安机关做好辅警招聘、薪酬标准确定和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辅警的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相关工作。
第14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 二 章 招 聘
第15条
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条件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确定本级用人额度,在额度内组织实施招聘。
第17条
应聘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符合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根据岗位特殊需要,公安机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招聘部分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高中学历勤务辅警,但其应当在入职后四年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专门矫治教育的;
(四)因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19条
招聘辅警应当发布公告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的岗位、名额、报名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事项。
招聘辅警应当经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
对特定岗位辅警的招聘,可以进行心理素质测试。对专业性人才,可以适当简化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拟聘用为辅警的,公安机关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辅警合法权益。
第 三 章 工作职责
第20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
(四)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五)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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