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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粤菜发展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2-11-30 ·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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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广东省粤菜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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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 促进粤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粤菜师傅”工程高质量发展, 拓宽 城乡 就业 创业 渠道, 推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传承弘扬粤菜文化,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粤菜产业 资源开发 、人才培养、文化传承 传播 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粤菜,包括广府菜、 潮州菜(潮汕菜)、 客家菜以及其他体现广东地方饮食文化和烹饪技艺的特色风味菜。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粤菜发展促进 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相关 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和实施 促进 粤菜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解决本行政区域粤菜发展促进 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 ,推 进“粤菜师傅”产业体系、标准体系、人才体系和文化体系建设 。
第4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发挥相关产业基金、专项资金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支持粤菜发展 。
第5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粤菜产业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开展 “ 粤菜师傅 ” 技能竞赛等方式,推动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在弘扬粤菜文化、共建世界美食之都等方面的区域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特色风味菜协作发展需要,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协作机制,加强在促进地方特色风味菜发展方面的合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粤菜资源普查,整理挖掘本地粤菜品牌资源,系统梳理本地粤菜菜谱,根据实际建立本地粤菜特色菜品名录。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特色农业优势和粤菜品牌优势,建立预制菜产业项目储备库,培育预制菜知名品牌和示范企业,开发本地粤菜产业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粤菜发展实际设立预制菜科研和成果转化项目,强化 对 预制菜产业研发的政策支持,推动产学研合作。
鼓励企业围绕本地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其他优势特色农产品研制预制菜。
支持“粤菜师傅”技能大师、星级“粤菜师傅”参与研制预制菜,加强粤菜菜品和预制菜的协同研制。
第8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研究 开展粤菜产业统计调查 ,跟踪分析粤菜产业数据、发展态势和市场运行情况,鼓励行业协会定期发布粤菜产业发展报告。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对相关统计工作进行指导。
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第9条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设立烹饪技术、营养膳食、食品科学、饮食文化等粤菜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具有科学研究能力的粤菜高层次专业人才。
支持符合条件的“粤菜师傅”接受高等学历教育。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措施,支持 “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厨工作室建设,鼓励“粤菜师傅”技能大师和星级“粤菜师傅” 带徒授业,传承粤菜制作技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推动校企合作,鼓励粤菜企业接收 普通高等学校、 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培训机构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和毕业生 就业 见习。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星级 “粤菜师傅” 认定 机制,明确 认定 的标准、程序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工会和有关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粤菜师傅”成长激励机制,实施 名师名厨培育 、认定活动 , 开展技能比赛、创业创新大赛等竞赛,推荐优秀人才申报“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南粤工匠”“五一”劳动奖章和劳动模范等奖项。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地方传统特色小吃的挖掘,推进建立地方传统特色小吃制作工艺档案以及数据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文化和旅游 部门应当对具有独特历史意义的濒危传统特色小吃实施抢救性记录, 支持申报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落实保护与传承措施 。
支持地方传统特色小吃企业和从业者结合市场需求,改善食材、改良制作、改进设计,提高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鼓励普通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科研 机构 帮助地方传统特色小吃企业和从业者解决工艺难题 。
鼓励地方传统特色小吃企业和从业者注册产品商标,保护商业秘密和创新成果。
第13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粤菜主题博物馆、虚拟博物馆等展示体验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方志馆开设粤菜专题展览。
鼓励在粤菜美食街(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旅游景区、传统工艺项目集中地,配套建设粤菜文化展示场所,集中展示、宣传和推介经典粤菜 菜品 以及传统制作技艺。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将粤菜产业布局与 资源产地、 地域文化相结合,推动粤菜特色集聚区 建设, 支持发展大众粤菜, 推进差异化发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粤菜产业协同发展机制,推动 农业生产、餐饮 服务 、 食品加工、旅游休闲等产业联动发展。
第15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 商务 、 市场监督管理 等 部门应当 加强 对 本地粤菜集体商标、 公共品牌、 地理标志 等的 宣传、保护 , 根据实际 培育 粤菜名店、名品、美食街 (城)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 监督管理、商务 等部门应当 支持行业协会依法注册粤菜集体商标 、 宣传推广粤菜公共品牌,鼓励 企业加强 粤菜 品牌创造、运用和保护。
支持行业协会依法规范开展粤菜餐厅评级工作,通过美食鉴赏、消费指引等方式对粤菜餐厅进行宣传推介。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 部门应当 扶持发展连锁粤菜、粤菜食品工业,鼓励粤菜餐饮 规模化、 集团化、标准化、连锁化发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商务等 部门 应当 建立 联系餐饮 领军企业制度,鼓励 餐饮 企业采取合作经营、特许经营、培训人才等方式向省外、境外输出粤菜品牌、人才和技术服务。
第17条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 普通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以及 “粤菜师傅” 加强烹饪技术、营养膳食、食品科学、饮食文化等研究, 适应市场需求开展粤菜菜品创新,运用先进技术改良、创新粤菜制作技艺 。
支持 餐饮 企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 粤菜 餐饮 新兴业态。
引导 餐饮 企业加强网上营销、在线订餐、电子支付等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外卖和外送服务模式,推动 粤菜 餐饮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挖掘与培育本地优质特色食材和康养饮食资源, 加强原辅材料地理标志保护, 推进粤菜特色原辅材料基地建设,带动种植、畜牧、水产等行业发展。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建设粤菜食材采购、配送、溯源的供应链服务平台, 推动完善农产品网络销售的服务保障体系 , 推进 粤菜食材 供应链数字化应用,促进粤菜食材产销高效对接。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 统筹规划 粤菜美食与文化旅游发展, 培育精品 线 路 , 发布美食地图, 推动 美食体验与历史文化、文化创意、 自然生态、滨海休闲等 文化 旅游项目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依托乡村旅游美食点和精品线路建设,与岭南民俗文化体验、农业观光休闲等相结合,推广地道粤菜美食。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粤菜标准体系的规划,制定和实施粤菜标准化建设扶持措施,加快制定粤菜 基础 通用 类 标准和粤菜餐饮服务类标准,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制定粤菜菜品、营养等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预制菜分类基础标准、品质评价检测标准等基础通用标准,以及预制菜中央厨房建设指南、冷链物流运输要求等,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制定预制菜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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