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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地方法规2022-09-28 · 共 6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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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当前版本
2010-09-21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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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4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逃生救助知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广告。
第6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安置、抚恤以及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训练等活动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应当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8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捐赠的款物应当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地区和用途。
第9条
每年4月为全区消防安全宣传月,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10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实施风险整治和重点行业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基层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救援队,充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工作力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11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条例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12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依法对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或者核查;
(四)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依法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六)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处理火灾事故责任;
(七)依法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13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工作部署和应急预案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在本行业、本系统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和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五)依法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14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火灾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
第15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等职责。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16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17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工作人员和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支持、帮助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18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19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三)协助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20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三)加强共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实行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管理;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劝阻、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
(七)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没有住宅物业管理主体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使用人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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