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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2-10-10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5-28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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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0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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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全民参与、全域创建的工作格局。
第4条
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领导、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
第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
第7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抵制不文明行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文明行为的教育、引导,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8条
树立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旗、国徽、国歌的尊严。 弘扬长征精神与抗震救灾精神,发挥红军长征纪念碑碑园、两河口会议会址、卓克基会议会址、毛儿盖会议会址、巴西会议会址、"5·12"汶川震中纪念地等红色资源的作用,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遵守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传播优秀地域文化,树立阿坝文明形象。
第9条
在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倡导下列行为规范: (一)参与扶贫、济困、救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参与无偿献血; (三)参与同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 (四)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五)孝敬父母,尊敬长辈; (六)夫妻平等,互相忠诚,相互扶持,互敬互爱; (七)关爱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加强心理辅导; (八)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规范。
第10条
在维护社会公德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举止文明,着装得体,推广使用普通话; (二)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不随地吐痰、便溺; (四)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病时佩戴口罩; (五)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含电子烟),不酗酒不劝酒; (六)不乱扔、倾倒垃圾; (七)保持楼道、庭院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 (八)文明如厕用厕,维护公共厕所卫生,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卫生设施; (九)组织广场舞、商业展销等合理选择时间、地点,控制音量; (十)其他维护社会公德的行为规范。
第11条
在文明出行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在道路上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 (二)公共交通驾驶员用语文明、规范服务,保持车内整洁和卫生; (三)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 (四)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减速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让座,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不妨碍驾驶人驾驶; (六)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第12条
在移风易俗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邻里和睦相处,协商解决矛盾,不用污言秽语谩骂争吵; (二)节俭文明操办红白事,诵经、祈福的人数、时间适度; (三)文明祭祀,不在禁止的区域燃酥油灯、点香烧蜡、焚烧冥纸、投放祭品; (四)其他移风易俗的行为规范。
第13条
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就餐,适量点餐,使用公筷公勺; (二)践行绿色文明出行生活方式,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 (四)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和过度包装产品,节约资源; (五)其他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行为规范。
第14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上网,理性表达,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二)不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三)尊重他人权利,拒绝谩骂、侮辱、诽谤、恐吓、人肉搜索、恶意诋毁等网络暴力行为;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禁制作、发布、传播民族歧视、民族仇恨、封建迷信及虚假、暴力、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 (五)保障和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提升青少年网络素养; (六)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5条
在文明旅游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遵守景区、景点规定; (二)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有违社会公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明码标价,不欺骗欺诈消费者; (三)旅行社和导游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诚信服务; (四)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监督与治理
第16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主管行业和领域内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对实施不文明行为尚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过责令改正等方式,纠正不文明行为。
第17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行业协会章程中纳入促进文明行为的内容。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自治程序和规范,将红白事聚餐(宴席)规模、标准、范围和彩礼、礼金、礼品等的最高限额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乡风文明和淳朴民风建设等有关事项作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主要内容,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第18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19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 (一)从建筑物、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 (三)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挂钉、涂写、刻画; (四)攀爬或者跨越损坏围墙、栅栏、绿篱等设施; (五)占道经营,扰乱市容环境秩序; (六)在公共场所实施的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文明行为。
第20条
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随意弃置、焚烧垃圾,不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 (二)在禁止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四)不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不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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