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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2-12-08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08
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提升公民文明素养, 促进公民文明行为, 推动 社会 文明 进步,根据有关法律 、 法规,结合 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彰显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鼓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4条
在文明办网、用网、上网方面,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维护网络安全,遵守网络秩序; (二)不得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违法信息; (三)自觉抵制网络谣言、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四)尊重他人隐私,不得非法公开他人信息; (五)使用文明语言,拒绝网络暴力; (六)网络运营者应当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时长、内容及游戏消费等制定具体限制措施; (七)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5条
在家庭文明建设方面,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自觉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二)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给予老年人精神慰藉;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 (四)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6条
在 维护社区管理秩序 方面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 规范 :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 (二)不损坏公用设施,不占用公共区域,不私接管线,不乱搭乱建,不乱堆乱放 ; (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和他人车位,不妨碍他人正常通行; (四)从事房屋装修、开展家庭聚会等活动时,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五) 在指定的集中充电点为电动车安全充电, 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 (六)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免疫、检疫,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七)其他 社区文明行为 规范 。
第7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体系,发展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学习实践创新理论、宣传宣讲党的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持续深入移风易俗,提高群众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法治观念。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创建评选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以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评选活动。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和礼遇帮扶制度,对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为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先进典型提供礼遇帮扶。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建设完善下列公共设施: (一)人行横道、桥梁、非机动车道、公共交通场站、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 (二)市政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城市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缘石坡道、轮椅通道、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 (四)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青少年宫、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五)行政区划、自然地理、住宅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标示设施; (六)公共厕所及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垃圾中转、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 (七)宣传栏、公益广告栏及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宣传设施; (八)志愿服务站点等志愿服务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共设施。
第11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所属的体育健身设施、停车场、厕所向公众开放;鼓励沿街宾馆、饭店、商铺等经营性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厕所。
第12条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应当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依法安装号牌、配备头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损坏和废弃的车辆。
第13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加强工作人员文明行为培训,积极树立行业新风,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第14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客户端、户外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先进典型,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依法曝光不文明现象,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1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投诉、举报。举报、投诉内容明确具体的,受理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对举报、投诉人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第16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18条
塞北管理区、察北管理区和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19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20条
市、县 (区)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负责 统筹 推进 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 (区)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 规划 指导、 组织 协调 、督导 检查 和评选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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