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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12-08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08
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规范和引导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恪守社会主义道德,遵循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综合考评。
第6条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7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产党员、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8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热爱祖国,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境安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涵养个人品德。
第9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相互礼让;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及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四)乘坐厢式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五)开展娱乐、集会、健身、宣传等活动,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六)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袒露; (七)观看展览、电影、演出、竞赛等,遵守场馆管理规定; (八)维护管线安全,不私拉乱接电线、网线; (九)遇到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
第10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维护公共卫生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传染性等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二)爱护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不随意刻画、涂写、喷绘、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四)保持车辆车体清洁; (五)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他非吸烟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六)爱护公共卫生设施、设备。
第11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减少垃圾生成,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三)爱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环境,维护河道、湖泊、水库、塘坝、沟渠干净整洁,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养绿护绿等活动; (四)按照规定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 (五)开展户外运动、郊游踏青、野外宿营、野炊等活动,爱护自然环境,自行清理产生的垃圾; (六)爱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 (七)爱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生态; (八)爱护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
第12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安全出行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不闯红灯,不抢黄灯,行人不横穿马路、翻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驾驶车辆时,不抽烟、接打手持电话和观看电视,不往车窗外抛物,文明使用车灯,不乱鸣喇叭和随意变更车道,礼让行人和特种车辆,通过积水、泥泞、易扬尘等路段减速慢行; (三)驾乘汽车系好安全带,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 (四)按照规定指向标识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五)不以摆放物品、设置地桩等方式霸占公共停车位; (六)爱惜和规范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不损毁、污染和乱停乱放。
第13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网络使用行为: (一)文明办网、用网、上网; (二)抵制编造、传播虚假和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信息; (三)保守网络用户居住地、身份和通讯等个人信息秘密; (四)尊重他人名誉、荣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五)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拒绝网络暴力,不以发布、传播图文视频信息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六)抵制网络谣言,不造谣、信谣、传谣。
第14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旅游行为: (一)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民族风俗习惯、礼仪禁忌;(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旅游设施; (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四)爱护旅游资源环境,遵守旅游秩序。
第15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维护医疗秩序的行为: (一)遵守医疗规范; (二)配合医护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三)恪守医德,尊重患者,规范诊疗,保护患者个人隐私; (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第16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树立良好家风的行为: (一)尊老爱幼,弘扬敬老养老和爱幼护幼的传统美德,传承良好家风家教; (二)夫妻和睦,相互尊重,平等相待; (三)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 (四)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友善关爱,勤俭持家,和谐相处。
第17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校园文明行为: (一)尊师重教,培育健康向上的校风、教风、学风; (二)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尊敬师长,爱护同学,助人为乐; (五)维护校园安宁和教学秩序。
第18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乡风文明行为: (一)邻里和谐互助,维护乡风良俗,遵守村规民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二)爱护传统民居,传承和发扬优秀乡土文化; (三)崇尚科学,自觉抵制封建迷信; (四)节俭办理婚丧祭贺、节庆等事宜,抵制索要高价彩礼、铺张浪费、恶俗闹婚、薄养厚葬等陋习; (五)保持村庄、房前屋后、庭院和室内卫生整洁; (六)爱护公共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保持村庄道路畅通; (七)规范圈养家畜家禽,及时清理处置畜禽粪便、污水; (八)按照规定处置农药、兽药、化肥包装物、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第19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 (一)遵守市民公约,履行居民公约,依法依规处理矛盾纠纷; (二)保持公共走道、楼梯畅通; (三)在阳台、屋顶摆放、吊挂物品,应当避免影响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 (四)装修装饰房屋或者居家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干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五)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通畅; (六)爱护社区公用设施、设备。
第20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用餐行为: (一)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二)按需点餐,适量取餐,提倡“光盘行动”; (三)文明饮酒,拒绝赌酒、斗酒、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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