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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2-09-13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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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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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2条
具有本县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3条
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