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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2-09-06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06
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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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建设生态文明,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 、 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 森林、林木、林地 的 经营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实行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发展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保障 护林、造林、育林等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资金投入, 促进林业发展 。
第4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实行林草长制。建立林草长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科学划定林草长责任区域,明确各级林草长保护和发展森林、林木资源的职责。
各级林草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落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
州、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担林草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5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组织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各类学校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6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造林绿化、林业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责任
第7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林业工作的协调、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
(三)组织森林资源监测,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和修复、自然保护地林业保护和建设方案;
(五)组织开展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指导编制林木林地经营方案,对林木林地资源实施动态监测;
(六)划分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的主要林种, 开展技术推广、技术指导等工作 ; (七)指导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和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8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9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林地,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经营者保护森林、林木、林地和发展林业生产。
第10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警)部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户以及宗教活动场所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营造者负责管护。
第11条
因林权制度改革承包到户的国有公益林,由承包经营者负责管护,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并与承包者签订林木承包保护责任书。
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者应当履行林木管护义务,承担林地保护责任。
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营造的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管护者签订林木保护责任书。
第12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林木管护队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护林员,明确护林职责,加强培训和管理,提升护林员管理水平,保障护林员劳动报酬,改善护林员工作条件。
国有林场和有成片林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护林制度,实行林木保护责任制,订立护林公约,划分护林责任区,开展护林联防工作。
第13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巡护森林、林地;
(二)宣传林业法律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
(三)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劝阻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向当地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案件;
(五)协助林业管理机构巡查林业保护设施。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14条
每年春季和秋季为本州植树造林季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安排植树造林活动。
州、县(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活动,安排各单位义务植树的地点和任务,并对植树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验收。
第15条
本州各机关、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和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将本单位人数据实统计报送当地绿化委员会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并按照绿化委员会划定的区域,负责植树造林并保证成活率。
第1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驻所地的造林绿化,依法指导村(社区)开展农田防护林建设和居住环境绿化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在村旁、水旁、路旁和宅旁、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林木。
第17条
宜植树造林地区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株。
对十一周岁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18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承包荒山荒地荒滩开展植树造林,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 林木保护
第19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区域重点保护:
(一)水源涵养林区:宁木特林区、官秀林区、麦秀林区、兰采林区、西卜沙林区、双朋西林区、冬果林区、洛哇林区、坎布拉林区和集体公益林区域;
(二)植树造林区:本州境内黄河及一级支流沿岸和一级山脊以内的适宜造林区、干旱浅山区;
(三)封山育林育草区:国有林区、天然林区、新造林区、退耕还林区、幼林区、林草混生的灌木林区。
第20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土地,遵循谁退耕,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在退耕地上种植的林木及其收益由营造者依法所有,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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