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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12-02 · 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02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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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国土空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指融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综合安排。
第3条
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和城市发展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为安全、更可持续。
第4条
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为基础设施、城镇建设、资源能源、生态环保等开发保护利用活动提供指导和约束。
建立分级分类、全过程全要素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施全域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利用、修复等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中的重大事项。
区、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第6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管理。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论证、审议、指导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和重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事项。
第8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提高国际和区域链接能力。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长三角区域、南京都市圈有关城市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对接,统筹空间资源利用,推进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第9条
本市建立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实时更新、共享交换各类规划和自然资源数据成果。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纳入基础信息平台,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各部门之间空间关联数据共享运用,加强政府和社会之间空间关联数据信息交互。
第10条
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应当建立全过程公众参与机制。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依法查询已经公布的国土空间规划,投诉或者举报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
第11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体现战略性、科学性、协调性和操作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空间格局、用途管制、实施措施等要求,深化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科学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统筹产业发展目标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平衡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修复,实现空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
第12条
本市建立市、区、镇(街)三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总体规划包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雨花台、栖霞、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区除编制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外,还应当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副城、新城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鼓楼、玄武、秦淮、建邺等区编制分区规划,不再单独编制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江北新区依据国务院批复的规划范围,编制江北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成果纳入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市镇、城镇型社区所属的涉农镇(街)编制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层面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层面的专项规划。
第13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标准;
(二)下级国土空间规划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
(三)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
(四)相关专项规划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之间相互协调;
(五)规划编制成果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基础数据收集和分析,运用城市设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法提升规划编制水平。
第14条
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多个镇(街)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15条
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可以以一个或者相邻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统筹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论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跨城镇开发边界的行政村,应当在区、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规划编制单元,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16条
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修复、矿产资源、综合交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城市防灾、城市设计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绿化园林、人民防空、消防、防洪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由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规划数据和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并对规划成果进行统筹和综合平衡。
法律、法规等对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17条
国土空间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上位规划修改、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等确需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报批。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的条件下,因地块用地规模和布局调整、市政交通设施线位和布局优化、公共配套设施增加等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对详细规划图则中的一般技术性内容进行技术修正,修正后的规划成果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技术修正的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18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近期实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近期实施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空间整体布局和开发保护时序,期限一般为五年。年度实施计划应当综合年度投资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城乡建设计划等安排,明确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合理安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修复治理项目以及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用地。
第19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成片开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规划,组织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后作为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是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手段。成片开发方案应当体现公共利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20条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农用地、生态空间、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制度。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
(二)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三)严格控制生态空间转换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对自然保护地、长江岸线、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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