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2-12-27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27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当前版本
1996-07-15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单月下旬召开。遇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8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9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将有关文本及资料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专门委员会委员、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一般应当邀请新闻单位采访并报道。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组织公民旁听。旁听人员对审议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主任会议确定。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5条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16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17条
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其他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除外。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第19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听取说明并初次审议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20条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任免案。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