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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2-12-01 · 共 6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01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8 条
当前版本
2011-12-29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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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坚持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打造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 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贯彻落实自主创新、引领发展、人才为本、开放融合的指导方针,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3条
本市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科技创新体系,积极融入国家和京津冀创新战略布局,培育壮大以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领军企业为骨干的战略科技力量,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
第4条
本市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发挥改革开放先行区作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支持自主创新示范区、自贸试验区制度集成创新,推进自贸试验区与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功能区开展联动创新。
第5条
本市科学技术工作,服务制造业立市战略,做强优势产业,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积极部署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着力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本市科学技术工作,支持民生领域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动民生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
第6条
本市围绕加快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发挥滨海新区创新引领、资源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
第7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技创新规划,确定本市科学技术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项目,发挥科技创新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8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制定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具体政策措施,推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9条
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依法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等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
第10条
本市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营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环境,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
第11条
本市推动提高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本市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推进全域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普及激励机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维,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12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 ​
第13条
本市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布局,优化机制和环境。支持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研究,推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发展,推动基础科学与应用技术融合创新。围绕本市重点产业技术创新的基础需求,推动信息技术、生命科学等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发。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依托自身优势学科、优势领域、优势团队,自主布局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承接国家基础研究任务。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开展面向产业需求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14条
本市鼓励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的投入机制。 本市推动建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多元投入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引导企业加大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畅通多元投入渠道,为科技成果转化构建多层次、多渠道投资融资保障体系。
第16条
本市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任务。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组织实施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装备制造等领域重大科技专项。 本市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依托龙头企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重大专项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第17条
本市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业化建设。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本市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承接转化国内外科技成果。
第18条
本市完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基础条件建设,推动建设实验室体系等重大科研设施和创新平台,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推进开放共享。
第19条
本市支持高等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推动多学科交叉融合。 支持高等学校建设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提升创新实力。
第20条
本市加强大学科技园、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成果转化产业化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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