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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地方法规2022-12-01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01
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当前版本
2006-05-24
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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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全民健身工作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共建共享、科学文明、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第4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第5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组织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指导、推动、监督、管理全民健身活动开展。 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全民健身有关的工作。
第6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第7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8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健身理念,弘扬中华体育精神。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推广科学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普及科学健身知识,营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围。
第9条
本市健全与北京市、河北省的全民健身互动协调机制,推动京津冀全民健身协同发展。 本市健全全民健身跨区域交流合作机制,推动全民健身理论研究、项目开发、产品研发、业态培育、资源共享、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区域合作。
第10条
本市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
第11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示、指导、竞赛、表演等主题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倡导公众参加各种健身活动。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在每年八月八日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12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四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民综合性运动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举办乡镇(街道)社区运动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
第13条
本市依托排球、网球、游泳、自行车等优势体育项目和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马拉松等群众参与度高的体育项目,加强全民健身活动的推广普及,提升公众参加体育运动的积极性。
第14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覆盖广泛、灵活多样、便于参与的社区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以家庭为单位参加的经常性、趣味性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特点,在节日、农闲季节开展乡村趣味运动会等相关全民健身活动。
第15条
市和区体育总会以及各类单项、行业和人群体育协会应当依法普及推广体育项目,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鼓励各类单项、行业和人群体育协会承接或者举办有体育爱好者广泛参与的专项体育赛事。 鼓励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以及其他自治性体育组织,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健身活动。
第16条
本市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向公众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普及科学健身知识。 鼓励各类体育组织、健身团队以及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教练员、专业运动员、体育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体育爱好者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第17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民族、民间、民俗优秀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重点支持传统武术、龙舟、中国式摔跤、风筝等特色体育项目。 本市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18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等部门应当培育群众性冰雪运动品牌赛事活动,发展滑冰、冰球、滑雪等冰雪健身项目,为公众提供冰雪运动产品和服务,推广普及群众性冰雪体育活动。
第19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体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家庭等共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健康观,培养学生掌握一项以上适合其自身条件的运动技能,帮助学生通过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健全人格,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时,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第20条
幼儿园应当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培养学前儿童的体育兴趣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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