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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2-11-26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1-26
河南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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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能源、资源等进行统筹配置和监督管理,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活动。
第4条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应当坚持服务为本、依法保障、厉行节约、安全有序、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5条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加强成本和绩效管理,规范使用经费、资产、服务、能源、资源等,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6条
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障职责
第7条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应当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精简高效的协同运行机制,提高服务保障质效。
第8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省直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对设区的市、县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进行统筹指导,会同省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全省机关运行保障制度、标准和集中统一管理事项指导目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的组织实施,指导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机关运行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9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机关运行基本需求,在征求服务保障对象的意见后,制定本级机关服务标准和相关实物定额,并实行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机关服务标准和相关实物定额,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开支标准。
第10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公共机构节能、公务交通服务、文印服务、公务接待服务、机关餐饮供应服务、机关后勤服务专项经费等事项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制度标准、统一配置使用。
第11条
机关运行经费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行管理。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和维修、一般公务用车配备和更新、机关节能、后勤保障等统一管理事项的机关运行经费,纳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预算。
第12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机关资产管理职责,制定机关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机关按照规定负责本机关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接受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13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动产普查登记,权属按照规定统一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实行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统一权属、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第14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统筹推进资产管理、节能管理和后勤服务等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统一政策标准、统筹资源调配,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平台保障,发挥规模化集约优势,提升机关运行保障效能。
第15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机关运行保障绩效评价,督促机关运行保障效能提升。 第三章 保障事项
第16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机关办公场所保障工作,合理配置资源,加强机关办公所需场地、设施、服务的保障和管理。
第17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土地利用,规范土地处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需要。 各级机关不得擅自办理土地利用、调整、处置、商业开发、拆迁占地手续。 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机关用地用途与权属的,应当征求管理该宗地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意见,依法办理资产管理等相关手续,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18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登记、调配使用、维修、物业服务等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级机关办公区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推动机关办公场所相对集中;指导下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各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前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各级机关应当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出租、出借,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闲置办公用房应当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利用。
第19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一般公务用车管理,对一般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一般公务用车平台化、信息化、标识化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般公务用车管理倡导公务绿色出行,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建设配套充电设施,并充分考虑基层和远离中心城区独立办公单位的公务出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满足实际需要。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本级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举办会议和活动,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控制会议和活动的数量、规模和时长,严格执行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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