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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地方法规2022-11-26 · 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1-26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4 条
当前版本
2020-11-28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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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开发建设和开放发展,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和经法定程序确定由实验区管理的区域。
第3条
实验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突出国家确定的发展定位,遵循区域统筹、整体规划、协调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高质量发展。
第4条
实验区应当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创新体制机制,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全面推进开放合作,吸引人才和高端要素集聚,建设投资贸易便利、金融创新突出、服务体系健全、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法治环境规范的开放创新先行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高端产业聚集区和法治建设引领区。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决策、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实验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实验区的行政管理机关。
第6条
实验区应当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结构扁平优化、管理高效统一、运行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支持实验区聚焦主责主业,保障管委会依法正常行使职权。
第7条
管委会根据本条例规定,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委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定、实施实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二)负责实验区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规划建设、知识产权及其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 (三)行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四)协调金融、海关、税务、边检等部门在实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对实验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并负责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六)审批、管理实验区内的投资项目; (七)履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与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使综保区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第8条
实验区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自主设立、调整工作机构,并报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
第9条
管委会依法公布行政权责清单,推行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
第10条
实验区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范化、便利化。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实验区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实验区负责实施。具体审批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对外公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由实验区实施的事项,实验区享有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直报权。
第11条
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授权实验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第12条
深入推进实验区人事及薪酬体制改革,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可以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有条件的兼职兼薪等多种薪酬方式,激发实验区的活力和动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3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省、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实验区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验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实验区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实验区周边区域的城市规划应当与实验区总体规划相协调。涉及到实验区规划的市、县(区)应当严格遵守规划方案,不得私自出让土地、改变规划用途。机场规划、综保区规划等应当与实验区规划衔接统一。
第14条
实验区应当统筹产业布局、人口分布、资源利用和基础设施建设,高水平推进城市功能区连片综合开发,形成空港、产业、居住、生态功能区共同支撑的航空都市。
第15条
实验区应当以建设国际化、现代化航空都市为目标,在规划建设中突出交通枢纽特色,加强对多式联运综合性场站、航空货运枢纽、卡车转运中心、保税燃油基地、航空物流配套服务等场站和设施的安排。
第16条
实验区应当按照智慧城市、海绵城市、绿色城市的理念,构建集约有序的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建设品质,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实验区应当加快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大城镇化基金支持建设力度,形成有特色、高品位的城市功能区。
第17条
实验区应当加强能源、交通、通信、信息、水利、环保、人防、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支持优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优先布局;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医疗资源,依照有关规定放宽公共事业领域的市场准入。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原则,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管控。积极推动综合管廊建设和通信、电力等缆线入地。
第18条
实验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强化规划引导和控制,合理安排建筑布局、高度、密度,城市风貌与景观建设应当体现生态与地域文化特色。 第三章 产业与发展
第19条
实验区应当围绕航空物流、高端制造和现代服务业,制定发布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适时更新。
第20条
实验区应当制定产业政策与准入标准,创新资金、土地供应和物业使用等模式,依法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实验区可以在产业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吸纳就业、技术引领、产业带动、集约用地、生态保护等方面提出优先准入条件。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创新能力强的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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