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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政务服务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12-02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02
信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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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政务服务部门)为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备案、行政裁决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4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规范、简政便民、公开公正、共享高效、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应当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政务服务政策措施,健全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务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
市、县、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承担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运行等工作。
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管理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在政务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的场地、设施、运行等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8条
加强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服务标识、功能布局、窗口设置、服务机制、适老服务等,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智能化改造升级。
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规范化建设,按照一乡镇(街道)一中心、一村(社区)一站点的标准,实现便民服务中心(站)全覆盖。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升线上政务服务能力,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网上服务,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汇集政务信息。
第10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教育、公安、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税务、不动产、公积金、水电气等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理。
第11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管理制度,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应当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同源发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应当承接的事项,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应当承接的事项,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统一制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结合本地实际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合理优化调整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12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整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审批政务服务事项。
第13条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行政审批事项对应的行政审批职权相对集中到一个部门行使,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
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但是应当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14条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理。对社会保障、户籍管理、就业创业、社会救助、危(旧)房改造、市场主体登记、涉农补贴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代为办理。
第15条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二十四小时自助服务区。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配备二十四小时自助服务设施。
第16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移动端,完善智能语音、大字版等无障碍服务功能。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通行、交流、办理全程无障碍服务。
第17条
建立首席事务代表制度。首席事务代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代表本部门履行审批、督办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协调政务服务事项联合办理,管理派驻人员等职责。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业务能力强的在编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选派人员数量与政务服务工作量相适应。
首席事务代表和派驻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并接受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管理。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周末、节假日提供政务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或者补休。
第三章 政务服务办理
第18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跑动、优流程的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依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公示,并动态更新。
第19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并行服务,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办理渠道,实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申请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预约或者线上申请。
已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者通过部门间共享能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第20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整合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事项,合理设置无差别或者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实现一窗受理、受审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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