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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2-11-29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1-29
青海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保障和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 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 职业保障和 管理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 非人民警察身份 人员 。
辅警 按照职责 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
第4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编造、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信息或者言论的;
(三)因吸毒、嫖娼、赌博等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五)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国家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5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第6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加强辅警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提高辅警身心健康水平。
第7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工负伤辅警建立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辅警因工负伤救治期间的相关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应当建立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履行职责管理机制,确定带辅人民警察的监督管理责任。
辅警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接到报警、遇到或者发现重大情况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负有带辅责任的人民警察报告,不得瞒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9条
辅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 合理 保障的原则。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 辅警 的薪酬 福利、装备 被装 、教育 训练 、 社会保障 等 相关 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和旅游、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第12条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辅警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13条
对有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辅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招 聘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 等部门, 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 确定辅警用人额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5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 辅警 用人额度内提出招聘计划,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 、 机构编制等部门审核后 ,由 公安机关 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组织招聘 或者由公安机关单独组织 招聘。
公安机关 所属 各警种、 单位 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招聘 辅警 。
第16条
辅警招聘应当面向社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明确招聘岗位和条件,严格选拔聘用 并接受社会监督 。
第17条
辅警招聘工作 应当 按照 发布招聘 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 政治考察、公示、 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实施。
对 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 ,可以 适当 简化招聘程序 或者采用其他测评方法招聘 。
第18条
应聘辅警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四)年满十八周岁;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9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一)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辅警的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人员;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先聘用情形。
第20条
公安机关应当参照人民警察宣誓规定 组织 新 聘用 的 辅警 宣誓。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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