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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2-09-13 · 共 2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13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2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工作。
第3条
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市场主导、政府支持,融合发展、联农带农,绿色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4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产业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参与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工作。
第5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培育特色农产品优势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培育发展牦牛、油菜、青稞、马铃薯、蔬菜等特色种植业和养殖业。鼓励采取生态养殖和循环利用模式,发展乡村产业。
第6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依法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长效机制,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质量,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保障粮食安全。
第7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业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和高效利用,完善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成果示范推广等工作的扶持措施,建设良种繁育基地,保障种业安全。
第8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高原洁净生产环境,修复提升空气、水体、土壤等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改善农牧业生产环境。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有机产业全产业链发展,构建生态农业、绿色农业、数字农业等现代农业发展模式,推动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
第9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农产品加工体系,采取投资补助、保险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提升农产品附加值。
第10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加农民收入。
第11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资源优势,统筹布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加强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电商,建立健全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机制。
第12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创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13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投入品管理、农产品生产、产品分等分级、产地准出、包装标识等标准,建立标准化生产体系。
第14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大通牦牛、大通马铃薯等区域公用品牌和老爷山蔬菜等产品品牌,建立品牌培育、创建激励机制,对品牌使用主体开展品牌培育、品牌保护等知识培训,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品牌的培育、运营、管理和保护。
第15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和追溯体系,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16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农业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合作,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开展农业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服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机作业、农资供应、农产品加工、产品销售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第17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保护和利用自然风貌、历史遗存、民俗文化等资源,发展生态康养、农耕体验、休闲度假等乡村旅游产业,推动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工业、商业、手工业等融合发展。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宣传推介老爷山、鹞子沟等特色旅游资源,提高大通旅游知名度。推进大通河湟皮影、花儿会、农民画、刺绣、剪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18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兴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企业。鼓励建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特色产业联盟,促进产业整合发展。
第19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保障乡村产业振兴的资金投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绩效评价及审计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20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加大对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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