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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12-07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07
抚顺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与管理现代化,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条例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第4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高效、规范有序、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数字政府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6条
市、县(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本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并具体组织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考核工作。 市、县(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日常协调工作,确保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有效进行。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导各政务部门形成共享数据目录;监督指导县(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及其相关工作。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7条
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建设,用于汇聚、存储、共享、开放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县(区)不再建设共享平台、开放平台,已建的迁移到市共享平台、开放平台。 共享平台是发布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支撑政务部门进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基础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本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开放平台是发布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和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基础平台。
第8条
政务部门非涉密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本市电子政务外网承载,本部门已经建立的专网承载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当迁移到本市电子政务外网。
第9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及标准编制和审核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梳理,编制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鼓励政务部门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
第10条
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与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的联通,向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发布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完整提供相应的政务数据资源,并从共享平台获取、使用共享政务数据资源。 使用国家和省垂直管理业务系统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需要,留存本市政务数据。 政务部门应当及时维护和更新所提供的政务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11条
政务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12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智慧城管、住房建设、市政管理、环境卫生、停车场位建设、供水供气供热及相关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政务数据共享。
第13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路管理、铁路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出租车及相关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政务数据共享。
第14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基础地理、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林业、地质、矿产及相关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政务数据共享。
第15条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水、大气、土壤、工业等环境监测和辐射安全、防护、医疗废物经营等相关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政务数据共享。
第16条
公安部门负责户籍人口、车辆管理、养犬管理、交通安全、数字社区建设及相关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政务数据共享。
第17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及相关应急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政务数据共享。
第18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信息及市场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政务数据共享。
第19条
与城乡建设和管理、民生等相关政务工作中形成的政务数据资源由生成数据的相应部门负责数据共享。
第20条
政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应当通过共享平台进行。 新建跨部门共享政务数据资源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原有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者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保密性规定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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