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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1-06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1-06
绥化市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等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是指中小学校校园周边范围内与中小学生学习、成长、身心健康密切相关的自然和社会因素的总和。
第3条
本市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中小学校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制度。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指导、监督中小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应急处置机制; (三)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中小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自然资源、民政、体育、烟草专卖、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第7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所在地中小学校的日常联系,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有利于改善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的相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村)民自觉维护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指导、帮助、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投诉和举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9条
国家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存在危害学生安全或者疑似侵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10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各项活动和服务。
第11条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知识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播出或者刊载有利于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公益广告。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中小学校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管理措施
第12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中小学校保安除负责校园内安全保卫工作外,还应当经常性地开展校园周边环境巡查工作,发现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立的营业场所、销售网点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13条
中小学校应当完善校园外四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在校园周边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中小学校应当将校园以及校园周边视频图像采集装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接入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报警平台。
第14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小学校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低年级小学生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中小学校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学生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第15条
鼓励、支持中小学校与居(村)民委员会、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秩序。
第16条
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小学校校园边界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二)中小学校校园边界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三)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第17条
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关联人员安全。 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道路地下管网、井盖进行巡查和维护,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18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中小学校校园边界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19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中小学校校园边界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20条
中小学校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桌球室、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成人性用品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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