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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12-14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14
宜宾市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区。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内文物、自然保护区、宗教场所等保护、利用和管理,还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3条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长担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长宁县、江安县人民政府以及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5条
鼓励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内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将风景名胜区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或者捐赠等方式参与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保护。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问题,积极回应社会舆情关注。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9条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修改等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第10条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规划是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利用、管理等各项活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
第11条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经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在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法逐步拆除或者迁出;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按照相关规定补偿。
第12条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属于控制建设范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违反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 (二)禁止修建储存或者输送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设施; (三)禁止擅自改变水系自然环境现状; (四)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规划关于三级保护区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3条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属于严格限制建设范围,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规划关于二级保护区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4条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属于严格禁止建设范围,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修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 (二)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规划关于一级保护区的规定;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5条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长宁县、江安县人民政府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制定环保、林业、交通、通信、消防、市政民生等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建设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组织实施。
第16条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植被、水体、地貌等风景名胜资源和游览安全,防止破坏景物和污染环境,防止影响野生动物生存繁衍。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生态和景观。
第17条
鼓励支持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内村(居)民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聚居。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18条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保护,具体包括: (一)林木植被、丹霞地貌、瀑布跌水、泉井溪流、潭池江河、古树名木等自然景观; (二)风景建筑、园林沟渠、特色民居、石刻石窟、摩崖题刻、遗址遗迹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 (三)节假庆典、民族民俗、神话传说、民间技艺、民间文艺、地方物产、传统美食等民间传统文化形态; (四)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保护的风景名胜资源。
第19条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长宁县、江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登记、资源鉴定,并采取建立档案、设置标志、限制游客流量等措施进行严格保护。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景名胜资源动态监测、风险预警等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
第20条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长宁县、江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绿化造林、护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等规章制度,加强竹类原生态森林植被群落和桫椤、红豆树、楠木等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长宁县、江安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会同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建立有害生物防治制度、实施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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