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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12-01 · 共 7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01
无锡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促进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保障、社会治安防控、矛盾纠纷化解、基层社会治理,以及相关保障促进等活动。
第3条
社会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4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动社会治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定期研究社会治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社会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治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社会治理相关工作。
第5条
社会治理综合协调机构承担社会治理的牵头协调、指导推进、督办落实工作。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治理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根据职能做好社会治理相关工作。
第6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依法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 健全社会治理工作中的多方议事协商机制,优化协商议事运行规则,强化协商结果运用。
第7条
鼓励参与长三角等跨区域社会治理协作机制建设,促进区域社会治理一体化发展。 第二章 公共安全保障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强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药品、自然灾害等领域的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和预防控制,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
第9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公共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指挥调度、协同处置机制。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机构等,应当开展公共安全风险动态监测,并将监测信息纳入公共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
第10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登记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风险隐患组织排查,发现异常情况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报告职责。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11条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政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岗位行为责任,落实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12条
燃气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13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推进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交通秩序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 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通行。
第15条
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实施准入管理,对道路旅(乘)客运输站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保障运输安全。从事客运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还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有与其运输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停车场地。
第16条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加强配合协作,做好物流安全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制度,建立和完善快递业监督管理体系。 公安、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购买、销售散装汽油、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17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加强安全防范和管理。 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动态监测,完善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 单位和个人发现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群众聚集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作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院、体育场馆、民宿、农家乐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城乡老旧房屋、保障性租赁住房、地下空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19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指挥体系,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实战场景演练。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并落实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公民个人自我管理责任。
第20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消防、防汛抗旱、抗震救灾、疫情处置等救援队伍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支持专业化社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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