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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12-05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05
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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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公路与农村地区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推进和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含桥梁、隧道和渡口)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3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坚持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总目标,遵循统筹融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安全畅通、智慧绿色、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农村公路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村公路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和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以及村道的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作,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爱路、养路、护路和安全出行意识。
第5条
推行县、乡、村农村公路三级路长制,建立健全路长制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路长职责。各级路长牵头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第6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建设、管理、养护和乡道管理以及农村公路相关运营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并加强信息共享。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农村公路年度建设项目安排、补助资金等与考核结果挂钩。 鼓励开展农村公路示范创建工作,对取得国家、省有关荣誉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8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措施的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9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农村公路规划。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为依据,与优化镇村布局、促进产业发展相适应,统筹农村公路的新建和升级改造,满足乡村振兴、防灾减灾等要求。 农村公路规划涉及相邻县(区)、乡镇、行政村的,区域之间应当互相衔接,保持路网贯通。
第10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涉及农村公路规划内容的,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1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可以根据规划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列入项目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作为已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12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13条
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设较高技术等级农村公路。 未纳入公路规划的农村道路,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报请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
第14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和扩建。 县道、乡道建设用地纳入用地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安排。村道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安排。
第15条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排水防涝、客运服务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鼓励在建设农村公路时同步建设通信、供水、燃气、电力、污水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
第16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多个项目可以一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招标、组织交工及竣工验收工作。 前款所称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指一级公路、独立或者含有大型及以上桥梁和中型及以上隧道的建设项目;一般农村公路项目,是指除重要农村公路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17条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村道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同时,应当向县(区)交通运输、公安、水利等部门告知开工建设信息。
第18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设项目业主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19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涉及交通安全、水利等设施的,公安、水利等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20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责任主体,履行以下养护职责: (一)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二)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 (三)落实县(区)、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 (四)指导监督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具体管理养护职责; (五)依法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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