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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平安建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12-01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01
湘潭市平安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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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平安湘潭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进人民幸福安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平安建设遵循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吸纳资金作为平安建设奖励基金。
第5条
市、县(市、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平安建设工作;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平安建设的协调推进、规划编制、指导督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平安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党建引领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社会保障、综合治理、国家安全、应急管理、社会救助、民生服务、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确定相关部门和单位作为平安建设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
成员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落实平安建设工作目标和任务,向同级领导小组报告平安建设工作,接受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7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
第8条
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长沙、株洲、衡阳、娄底等相邻行政区划之间建立社会治安联防、矛盾纠纷联调、突出问题联治、基层平安联创的区域协作机制和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打造区域治安防控圈,提升维护区域安全稳定能力。
第二章 风险防控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信息收集和隐患排查机制,定期排查各类社会风险隐患。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社会风险隐患的排查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社会风险隐患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研判制度,及时对有关社情、舆情及涉稳矛盾纠纷开展风险研判。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对风险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类别和等级,制定应急预案。
有关国家机关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当对可能引起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相应措施。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预测预警制度,按照规定进行社会预警提示和向相关单位通报。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大社会风险隐患及时挂牌督办,对引发突发事件的,做好应急响应。
第三章 重点防治
第14条
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婚恋家庭、金融借贷、劳动关系、教育培训、卫生健康、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信息安全、商贸物流、网络购物、养老和殡葬服务等领域的风险防范。
第15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大型商业中心、车站、港口码头、铁路沿线、政务大厅等区域的管理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控能力。
第16条
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良行为青少年等重点人群的服务与管理。
第17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和预案,组织防范技能培训和应对处置演练,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指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
第18条
扫黑除恶斗争指导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组织成员单位持续开展源头预防、监测预警、依法查处、重点整治等方面的工作。
第19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文旅广体、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完善校园(幼儿园)及周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防设施,健全校园安全预案、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
第20条
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进行排查整治,强化对重点运输行业、铁路护路、重点车辆源头管控,定期对运输行业开展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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