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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2-12-18 · 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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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8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当前版本
2000-02-19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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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等,应当事先征求代表意见,一般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驻汕部队代表编入相关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视代表人数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1条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和通过的人选;
(六)提出选举办法和表决办法草案,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
(七)决定议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决定代表提出议案、质询案的截止时间;
(九)组织宪法宣誓;
(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获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12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负责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质询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13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集并主持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者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1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1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参与大会的审议、选举和表决等活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1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可以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18条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申请旁听者凭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或者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申请。
旁听人员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秘书处提出关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1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网络视频等方式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各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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