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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2-11-29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1-29
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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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促进高原体育强省和健康青海建设,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服务和保障,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村(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设施。
第3条
全民健身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科学文明、因地制宜、共建共享、方便群众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社会化、便利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全民健身工作,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全民健身的宣传报道,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积极健康的全民健身氛围。
第8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兴办体育社会组织,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提供全民健身市场化产品和服务,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和赞助。
第9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10条
每年八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月加强全民健身宣传,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竞赛等活动,提供免费健身指导、咨询服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全民健身月组织开展健身活动。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每两年举办一届全民健身大会。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举办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针对学生、农民、老年人等群体的体育比赛活动,并结合实际开展全民健身网络赛事和居家健身活动。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发掘、整理、培育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文化,依法举办赛马会、那达慕大会等特色体育活动,开展赛马、射箭、摔跤、轮子秋、锅庄、押加等传统体育项目。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当地自然生态资源优势,开发高原户外运动,结合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青海国际冰壶精英赛等体育品牌赛事,推广自行车、冰雪、徒步等体育运动。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对外交流合作,发挥地域优势,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开展特色健身赛事活动。
第15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支持职工参加体育锻炼测验、体质监测等活动。
第16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不得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和兴趣爱好开展体育活动,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健身知识、技能和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将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体育课程内容,开展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第17条
鼓励居民委员会结合社区实际创新健身项目和方法,举办覆盖广泛、灵活多样、便于参与的社区运动会等健身活动,组织开展经常性、趣味性健身活动。
鼓励村民委员会结合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特点,利用农民丰收节、传统节日等组织开展农民运动会、趣味运动会等健身活动。
第18条
体育总会、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宣传全民健身知识,培育发展健身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指导公众科学健身。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依法开展的大型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和承办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根据赛事活动规模和运动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提供物资、医疗、保险等服务,保障赛事活动安全。
第20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健身活动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利用健身活动进行赌博或者宣扬封建迷信,不得破坏健身设施,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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