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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12-05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05
广元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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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主义道德,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4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村(社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道德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7条
每年3月为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月,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
第8条
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9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奉献意识,做文明行为的践行者。
弘扬抗震救灾精神、脱贫攻坚精神和抗疫精神,保护和传承蜀道文化、红色文化等优秀历史文化以及广元女儿节、麻柳刺绣、白花石刻、川北薅草锣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树立广元文明形象。
第10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加无偿献血等活动;
(二)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学、赈灾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参加文明创建、生态环保和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其他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11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绿色出行方式;
(二)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产品;
(三)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
(四)参与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活动;
(五)推行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杜绝餐饮浪费;
(六)餐饮服务人员工作期间佩戴口罩;
(七)其他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12条
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三)开展娱乐、健身和商业营销推广活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四)不高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
(五)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损坏,不乱刻画;
(六)不攀摘花草树木,不践踏绿地;
(七)不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八)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参加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自觉遵守现场秩序管理规定;
(九)携犬只出户应当束链、佩戴嘴罩,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除粪便,不携犬只(导盲犬及工作犬除外)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禁止进入的区域;
(十)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秩序。
第13条
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通过路口或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天桥等,不闯红灯,不翻越道路隔离设施和护栏;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礼让行人,主动避让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三)驾驶机动车应当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不违规变道加塞、逆向行驶;
(四)停放交通工具时,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场地有序停放,不违规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等道路交通设施;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先下后上,不抢座、不霸座,主动为老、弱、病、残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向车外抛物、吐痰,不干扰安全驾驶;
(六)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不拒载、不甩客欺客;
(七)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14条
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二)不随意排放、倾倒、泼洒污水;
(三)爱护公厕设施,保持公厕卫生,不占用残障人士等群体专用卫生设施;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自觉遮掩口鼻,避让他人;
(六)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依法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15条
遵守下列生态环保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二)不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科学施用农药化肥,依法处置农业生产废弃物;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生态环保文明行为。
第16条
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遵守景区管理规定和行为公约;
(三)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遵守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四)爱护旅游设施,不随意刻划、涂画、张贴、攀爬;
(五)不擅自进入未开放的区域或者景区(点)游玩;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17条
遵守下列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
(一)传播健康信息,维护网络安全,遵守网络秩序;
(二)文明互动,友好交流,理性表达;
(三)拒绝网络暴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不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
第18条
遵守下列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就医场所秩序,有序排队等候;
(二)尊重和理解医疗卫生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三)依法、文明处理医疗纠纷,不扰乱就医场所正常诊疗秩序;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第19条
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二)不私拉乱接电线、插座、通信管线等,不在楼道、楼梯间泊车充电;
(三)装修装饰按照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作业,不私搭乱建,不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四)室内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影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休息;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20条
遵守下列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培育乡村文明新风尚;
(二)保持乡村环境整洁卫生,不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杂草等杂物;
(三)规范处理禽畜粪便,保持圈舍卫生;
(四)节俭文明操办婚事;
(五)树立厚养薄葬观念,文明殡葬,文明祭祀;
(六)不在法律法规禁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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