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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3-01-04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1-04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当前版本
2018-04-12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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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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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含海城市,下同)、区、镇(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区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5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 (二)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普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 (四)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严格执法; (五)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市容管理 ​
第7条
城市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鞍山市城市市区主次干道及两侧、商业繁华区、重要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和各类设施每5年应全面整修粉饰一次;表面为贴面材料或玻璃罩面的,应根据污染情况及时清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它建制镇可根据当地市容管理实际,规定具体建筑物整修粉饰标准和时限。
第8条
临街建筑物的外部结构布局不得擅自更改。道路两侧民用建筑阳台应按封闭式建设。道路两侧确需拆扒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修砌踏步阶梯等,必须经产权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实体围墙。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及市政公用设施上钉挂、拴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得在道路及其两侧种植农作物、堆放各种物料和设置各类加工场点。
第11条
城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含拆迁废旧建筑物现场)实行围挡作业。临街施工现场要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围栏,围栏要坚固,造型美观。主次干道、商业繁华区和重要地段的施工现场要设置广告式围栏。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10天内要拆除一切临时建筑和设施,清理现场,平整场地。
第12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应做到语言文字规范、造型美观、内容健康、整洁完好。 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书写、刻画、贴挂各类广告、标语等。 鞍山市城市市区内各类饭店一律不得悬挂营业幌。
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等需要在沿街设置临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必须按规定的造型和指定的地点设置,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交纳占道费后,方可施工。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建筑物,须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景点式美化,保持其整洁完好。不准超占面积或在外设置柜台、堆放物品。
第14条
凡经批准设置的摊点应使用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的经营设施、围挡或遮阳伞,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
第15条
经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要按批准的范围设立明显的界限和隔离设施,保持摊床整洁。
第16条
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要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摆放整齐。
第1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设置雕塑品或纪念性建筑物,应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雕塑品和纪念性建筑物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与周围景观协调。设置后产权单位要及时修整粉饰和清洗,保持完好整洁。
第18条
道路两侧的草坪、花坛、街心游园、植物小品及其它绿化设施应保持美观完好,缺株枯死或设施破损的,产权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 ​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19条
市、县环卫设施(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排放处理场及公厕等)的专业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20条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环卫设施,应按规划与小区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建设资金纳入工程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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