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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地方法规2022-12-16 · 共 6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16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运行、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电力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清洁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科学发展支撑性、调节性电源,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电力供需平衡。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落实国家电力体制机制改革措施,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电力建设、安全运行等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相关电力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 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或者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第7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 用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 电力企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节约用电管理。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绿色用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意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力公益性宣传。
第9条
供电企业、用户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网企业应当推进建设长三角特高压电力枢纽,协同提高区域电网互联互通和电力互济互助水平,提升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国 家电力 发展 规划、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能源、生态环境等专项规划,依法编制省电力 发展 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
第12条
编制电力 发展 规划、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企业等有关单位、社会公众以及专家意见,进行科学评估论证。电力 发展 规划、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力 发展 规划、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按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13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规划需求配置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等资源,做好定点定线等落实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与电力规划统筹,在廊道狭窄、架空线路无法通过的城市中心区,推动电缆入地。城市综合管廊覆盖范围内的电缆符合安全等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规划纳入综合管廊。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重大电源、重点电网、农村电网、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大型综合能源、充换电等电力项目建设,在土地利用、施工条件、建设保护等方面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投资管 理 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依据不同发电类型、电网工程建设工期和用户需求等,合理安排电源、电网项目的时序进度,为电源、电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运提供条件。
第15条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地下电缆通道等占地较少工程建设,可以不实行征地,电力建设单位对杆塔基础、地下电缆工井占用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变电站、发电厂取水管线等占地较多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征收土地。
第16条
电力工程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和补偿等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协商不一致的,按照规划建设在先、兼顾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由相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电力线路与铁路、公路、航道相互跨(穿)越时,除因此产生的必要工程建设改造、迁移和补偿费用外,各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17条
电力建设项目获得核准或者备案后,项目涉及拆迁的,依照国家相应电压等级设计规程确定拆迁范围,并及时依法征收或者补偿。 在拆迁范围内,除本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可能导致拆迁成本扩大或者影响项目建设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新开发土地和建设房屋; (二)拆迁通知公告后,违反通知要求修建大棚、禽畜养殖场,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
第18条
发电、输配电、变电等电力工程开工建设条件可以依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报建手续。对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换流站)工程采取消防验收,对220千伏以下变电站工程采取消防备案。 城市220千伏以下变电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
第19条
鼓励电力企业运用网络、信息通信和智能控制技术等,提高电网与发电侧、需求侧交互响应能力,促进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建设,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和能源结构绿色转型,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提升农村地区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加大农业生产用电设施投入力度,提高农村电力设施安全技术水平,改善农业生产用电条件,促进乡村振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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