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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方法规2023-01-04 ·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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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4
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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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产业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等。
第3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5条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可以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开放措施。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有关规划的要求,落实长三角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区域协同机制和等高对接机制,强化创新协同驱动,加强互动合作,借鉴先进经验,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服务体系。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推介先进经验。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8条
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供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银行预约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除涉及前置许可外,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主体开办手续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
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流程。
第9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开展信用贷款业务,增加对主导产业及重点企业资金支持力度,降低市场主体综合融资成本。
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机制,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鼓励、支持市场主体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实施直接融资市级财政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给予奖励。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全面推行以金融机构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免收投标保证金、减免履约保证金。
第11条
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
第三章 产业环境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产业发展制定相关规划和引导政策,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链群的整体培育,建立健全产业链链长牵头调度和全链条服务保障机制。
坚持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加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产业用地供应图,完 善项目筛选机制,按照规定开展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
鼓励推行标准地改革和产业定制地配置模式,实现用地前期开发标准化和周边配套定制化,中期准入要求标准化和配置方式定制化,后期供后管理标准化和配套服务定制化。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按照规定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的企业和项目提供支持。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鼓励各类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优势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支持科技研发资源开放共享,降低市场主体研发成本。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建设。推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市场主体间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拓展数据开发应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
推动市场主体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能力。
推进芜湖数据中心集群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数据资源服务。
第四章 政务环境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制度,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建立企业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企业服务中心,并依托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涉企服务专门窗口和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涉企政策咨询、为企服务事项,实行统一接诉、按责转办、限时办结、闭环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数据资源共享利用,实行政务数据资源统一目录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采集、核实、更新、共享、存储信息,对可以实现网络共享和前端流程已经收集的资料以及通过网络可以认证的信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的应用,实现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互信互认。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惠企政策兑现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实行免申即享、即申即享。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行行政 许可事项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和证明事项清单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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