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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3-01-16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1-16
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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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构建文明和谐、 安定有序 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社会治理的基层建设、治理措施、基层服务、保障机制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层社会治理,是指在党委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自治组织为主体,其他各类社会组织 、 居民 共同参与的基层社会建设、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3条
基层社会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 推动 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教化、自治强基、智治支撑相融合, 促进 政府治理、社会参与与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第4条
市、县(区)应当建立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共同负责的基层社会治理领导机构,统筹基层社会治理的人力物力资源,研究解决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社会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治理体系建设,负责基层社会治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 民宗、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信访、城市管理、大数据应用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基层社会治理职责。
第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 一 )支持和促进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自治组织开展基层社会治理;
( 二 )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平安建设;
( 三 )组织开展辖区法治宣传教育及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 四 )健全完善辖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预防、排查、化解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
( 五 )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辖区环境整治、街巷治理、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
( 六 )对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完成基层社会治理目标、管理与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七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7条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依法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基层社会治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可以承担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8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工商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第9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第10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良好氛围。
鼓励和支持各类自媒体平台依法宣传基层社会治理相关活动。
第11条
加强市域基层社会治理组织相互之间及其与辖区外的合作交流,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平台互通、生态环境保护共治、社会公共服务互惠共享、跨区域重大公共突发事件联控等基层社会治理区域协同。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层建设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公共场所建设纳入县(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整合相关资源,采取新建、改(扩)建、购买、租赁、项目配套等方式,统筹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党群(社区)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站)、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配备相关公共服务设施。
第14条
新建住宅小区、旧城连片改造居住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标准纳入建设工程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未建设社区办公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标准建设,也可以采取置换、购买、租赁、借用等方式解决。
第15条
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原则上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的标准规划。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采取置换、购买、租赁、借用等方式解决。
鼓励驻地单位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服务设施,或者以免费、优惠等方式开放相关资源和设施。
基层社会治理场所的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费用应当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第16条
基层社会治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村(居)民耕读传家、崇德尚美、守正笃实、团结互助、包容友善、孝老爱亲,培树善行海东、海东好人等道德品牌,促进基层社会德治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教育,引导村(居)民尊重革命历史,保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形象和民族尊严的言论。
第17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辖区内社会风险排查、分析和研判,落实基层社会治安防控措施,为基层社会平安建设提供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推动建立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政法委员、社区专职巡防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安保人员、村警、志愿者队伍等组成的联防联控、群防群治体系;支持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并结合实际开展业务指导与培训。
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村(居)法律顾问,应当在司法、执法、普法活动过程中,宣传基层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扶持和引导数字社区建设,构建数字化信息平台,服务社区,开展党建宣传、社会保障、矛盾化解、便民服务、治安防控、应急管理等为一体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社区信息共享,提高社区治理信息化水平。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和实施信息使用管理分级准入授权制度,确保数据和服务管理对象信息安全。
第19条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推进社区品牌调解室建设,鼓励、支持群众威信高、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成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鼓励、支持社区人民调解组织邀请老党员、人民教师、政法工作者、退伍军人等有关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给予补贴。
第20条
市、县(区)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社区老年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留守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的关爱照护,结合实际完善社区养老等服务设施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供精准化服务。
社区应当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和主动帮扶机制,引导各方力量通过微心愿认领、慰问等方式做好对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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