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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12-16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16
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提升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社区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社区治理,是指在党的领导下,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社会力量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活动。
第4条
社区治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固本强基; (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三)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理; (四)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五)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治理工作的领导,将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社区治理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社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治理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城乡社区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治理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治理有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区治理工作。
第7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以服务居(村)民为宗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8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社区治理工作。
第9条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社区治理创新做法和突出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治理的氛围。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社区治理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社区建设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养老、托幼、医疗、文体、购物等生活设施的配置,打造功能设施完备、资源配置有效、居(村)民生活便捷的生活服务圈,满足居(村)民生活需求。
第12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治理能力等情况划定社区。城市社区的规模一般应当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区域相当。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调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13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或者调整后,应当及时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增设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
第14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以新建、改造、购买、租赁、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方式,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新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应当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应当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鼓励驻社区单位为社区提供活动服务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资建设社区便民服务设施。
第15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设置服务大厅和多种功能室,合理划分政务服务、党群活动、协商议事、文化体育等功能区域;统筹整合有关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各类服务活动场所,实行设施共用、资源共享。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应当整合社区信息资源,建立智慧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章 社区服务
第17条
社区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可以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居民志愿服务、社会捐赠捐助等多种方式。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与社区工作的有效衔接,推进社区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救助服务、公共卫生服务、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公益法律服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治安服务以及环境绿化美化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养老、托幼、助残等服务供给,鼓励发展适应儿童、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和优抚对象等需要的托幼、养老、助残、照护、教育培训等各类社区服务。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生活服务网点建设改造,完善网点布局,引导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幼、养老、护理、家政、休闲、健身、文化、培训、再生资源回收等服务业态。鼓励在农村建立综合性服务网点,提高村民生活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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