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2-09-28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28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民用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认定、运行、改造、支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审批服务管理、能源、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5条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和知识普及。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7条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鼓励绿色建筑按照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低碳、零碳等要求进行建设。
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超高层、超限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等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
第8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运行管理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总体布局、重点发展区域、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等内容。
第9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造要求等绿色建筑建设指标。
第10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绿色建筑建设指标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建设指标纳入项目评估和审查范围。
第12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建设指标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范围。
第13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进行专家论证。
第三章 建设与认定
第14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等内容,明确绿色建筑建设指标和实施方案。
第15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要求进行建设,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色建筑建设指标相关信息。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
第16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要求进行专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建设指标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第17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进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设计文件。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建设指标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监理方案。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建设指标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18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绿色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设备设施运行保护要求、保修期限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19条
一星级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认定绿色建筑标识。
第20条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采用下列绿色建筑技术:
(一)智能建造、装配式建造技术;
(二)建筑信息模型和其他信息化技术;
(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技术;
(四)建筑遮阳、高性能外墙保温和高性能门窗技术;
(五)雨水和再生水利用技术;
(六)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
(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
(八)其他绿色建筑技术。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