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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2-12-07 · 共 6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07
南昌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建设数字经济强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 是 指 以数据 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3条
本市 发展数字经济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应用、普惠共享、 系统协调、 安全有序的原则。
数字 经济发展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着力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数据资源价值化,提升 城市 治理数字化水平,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构建数字经济全要素发展体系。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 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要求报告本市数字经济发展情况。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字产业化和工业数字化发展,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开放 等有关数据 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数据资源的融合应用。
网信 、 公安、 科技、 住房和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 教育、商务、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 、 税务、医疗保障 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 本 行政区域内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各县(区)结合 本地资源 优势差异化发展数字经济,优化功能布局。 支持红谷滩区建设全省数字经济创新引领核心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数字经济产业基地。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或者计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或者计划 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计划等相衔接。
第8条
本市 加强与 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江中游城市群 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 , 推动 大南昌都市圈数字经济协同发展。
第9条
鼓励成立数字经济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发挥 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
鼓励行业协会 和产业联盟 开展职业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成员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和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基础 优势, 统筹规划 数字产业发展方向,重点 推动虚拟现实( 以下简称 VR)、移 动智能终端、半导体照明、电子元器件、软件和信息服务、物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等核心数字产业发展 , 加大 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 、 元宇宙 等新兴数字产业 培育力度。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 、 科技 等部门 应当支持VR产业发展,发挥世界VR产业大会、世界VR产业博览会等品牌优势,鼓励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培育壮大产业链重点环节 , 发展面向工业制造、会展、教育、医疗、金融、文娱、商贸等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构建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内容制作、渠道建设、质量检验到售后服务一体化产业生态圈,打造世界级VR中心。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 等部门 应当支持移动智能终端产业发展,鼓励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在终端的集成应用,实现从通信技术标准、芯片、系统、设备、终端到行业应用的全产业链布局,打造高水平的国家和省级移动智能终端产业示范基地。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动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支持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推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硅衬底LED技术创新和产品推广应用,推动外延片芯片制造、器件封装测试等产业链延伸拓展,推进新一代半导体、电子显示器件、智能传感器等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推动形成链条稳固、上下游配套、创新活跃的基础电子产业业态。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 等部门 应当支持软件 和信息服务 产业发展,培育壮大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工业软件等 软件 产业,鼓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南昌首版次软件产品,推进软 件产品迭代、适配测试和产业化应用。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 住房 和 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促 进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进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技术在建筑勘察、设计、施工、运维、管理等建筑全过程的集成应用。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数字技术在文化旅游领域的应用,推动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馆的数字化改造, 鼓励对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培育壮大数字出版、 数字收藏、 数字演 艺、创意设计服务、电竞游戏、动漫影视、网络文学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建设特色数字创意产业园。
鼓励依托红色、绿色、古色旅游资源,打造海昏侯、滕王阁等智慧旅游示范景区,鼓励开发数字化旅游产品,提供智慧化旅游服务,培育云旅游等网络体验与消费新模式,推动建设全域旅游大数据平台,促进旅游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字社区建设,推进基层事项标准化管理,避免数据重复采集,提升社区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物业管理等数字化水平。
鼓励居民、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服务提供商等多元主体参与数字社区建设和管理。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数据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流量、市场、资本优势,妨碍、破坏其他平台和应用独立运行 , 不得 对消费者实施不公平的差别待遇和选择限制 。
第七章 保障 措施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 等部门 根据需要 , 可以 探索实施政府采购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等政策,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示范应用。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 管理 、 版权等部门 应当加强对软件著作权、数字商标、算法 和 数字内容等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完善快速维权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 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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