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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1-03 · 共 7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1-03
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区、开发区以外的苏木乡镇、嘎查村。
第3条
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4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动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工作,将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保障、政策支持、属地责任、群众参与、督查激励等长效制度机制。
第5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牧、林业和草原、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科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人居环境的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开展乡村人居环境的建设管理工作。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组织嘎查村(居)民开展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开展乡村人居环境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6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和嘎查村(居)民自筹、政府资金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支持社会各界向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事业捐赠资金、设施和设备。
第7条
市、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参与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活动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人居环境的良好风尚。
第8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维护乡村人居环境,有权对损害村容村貌和破坏乡村人居环境等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第9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10条
苏木乡镇、嘎查村建设要规划先行,统筹兼顾生产、生活、生态和谐发展,因地制宜编制规划,注重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突出地域特色。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旗(市、区)人民政府编制苏木乡镇、嘎查村规划。
编制规划应当与苏木乡镇、嘎查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镇、开发区(园区)、旅游区、工矿企业、公路铁路等已建成基础设施相统筹,科学区分生产生活区域,功能布局合理、安全、宜居、美观、和谐。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第12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质、体现乡村整体风貌、符合气候和文旅产业要求的院落设计、住宅形制通用图集,免费供嘎查村(居)民参考使用。
引导、鼓励嘎查村(居)民根据乡村特色和地域特点,建设与乡村整体风貌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13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苏木乡镇、嘎查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生活饮用水、燃气、供热、排水、排污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绿地、园林绿化设施;
(四)秸秆、农膜、农药废料、粪污、屠宰废弃物、病死畜禽处理设施;
(五)公共停车场和照明路灯;
(六)其他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基础设施。
第14条
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基础设施根据需要可以跨区域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成本。
第15条
乡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确保基础设施良性运转。
第16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17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将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章 村容村貌建设
第18条
村容村貌建设应当保护传统村落、特色村寨、古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和文物。
第19条
苏木乡镇、嘎查村口应当设置苏木乡镇、嘎查村名标识;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传统村落、特色村寨、乡村旅游重点村、特色景观旅游景点应当设置标识铭牌。
第20条
村容村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物以外的临街建筑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相对统一,保持干净整洁,破损墙体应当及时维修;
(二)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和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清洁;
(三)房前屋后整洁,无污水溢流,无散落垃圾,生产生活用品集中有序存放;
(四)宣传栏、广告牌等设置规范,整洁有序,无乱贴乱画乱刻现象;
(五)供电和照明设施排列整齐,广播设施安全美观,无私拉乱接电线、电缆现象;
(六)圈养畜禽,保持圈舍清洁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七)古树名木采取设置围护栏等方法进行保护,应当设置标志牌;
(八)施工现场封闭运行,安全围挡坚固美观;
(九)新建苏木乡镇、嘎查村内道路时,保证雨水排放通畅,同步建设各类管网和路灯等设施,或者预留空间;
(十)公共通道两侧有一定范围的公用空间;
(十一)苏木乡镇、嘎查村内无露天粪坑和简易茅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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