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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2-11-30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1-30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当前版本
2005-03-31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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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指高速公路养护、保护、通讯、收费和服务方面的管理。
第3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4条
高速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5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6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路况数据。
第7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执行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计划。
第8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法人负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9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10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设置和维护标志、标线,保持标志、标线清晰、醒目、完好。
第11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影响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12条
当高速公路存有积水或者积雪,影响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尚未达到关闭程度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过往车辆进行提示,并及时清除积水或者积雪。
第13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部分封闭路面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施工前一日,通过公众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养护路段、作业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况和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负责养护的单位限期采取措施。 第三章 公路保护
第15条
高速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安装、拆除、改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二)丢弃、抛撒、擅自堆放物品,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倾倒垃圾; (三)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四)非机动车、行人进入,赶放家畜; (五)在紧急停车道以外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六)驾驶易损害路面的车辆; (七)不按有关规定拖拽事故车辆、故障车辆; (八)其他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16条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但是,经依法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载货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载货车辆应当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经检测发现超限的车辆,应当卸载。卸载发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17条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按照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已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路段的实际报省人民政府划定;新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在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18条
利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制定高速公路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19条
滞留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或者货物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车辆或者货物实际管理人应当进行转移处理。实际管理人不能及时转移处理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
第20条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发生险情时,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排除险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四章 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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