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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1-16 · 共 7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1-16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共 70 条
当前版本
1990-03-08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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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人民利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 省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研究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所在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1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当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第11条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1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原则上按设区的市、地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解放军和武警驻省部队组成一个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团团长或者副团长组织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第1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1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有关事项的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6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7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和表决方式; (四)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18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主持主席团会议决定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必要的调整。
第19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一般以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审议,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20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出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根据需要请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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