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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2-11-25 · 共 5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1-25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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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3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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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健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健康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按规定请假。
遇有特殊情况,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同时将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负责人,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组织本市公民旁听,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并可以召开分组会议、联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公开举行,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应当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常务委员会设新闻发言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经主任会议批准可以设新闻发言人。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提高会议的信息化水平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的便利化水平。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5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第四款规定。
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16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17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18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19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听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关于议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可以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20条
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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