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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产业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2-12-08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08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产业促进条例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精河枸杞产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中国枸杞之乡”品牌,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精河枸杞种植、加工、经营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3条
精河枸杞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绿色发展,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品牌引领、产业融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4条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河枸杞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精河枸杞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体系,安排精河枸杞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精河枸杞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精河枸杞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5条
自治州林业和草原部门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精河枸杞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精河枸杞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精河枸杞产业管理工作。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体广旅、卫生健康、乡村振兴、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精河枸杞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6条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精河枸杞产业标准化建设,会同标准化行政有关部门依法完善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技术规程,指导精河枸杞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提高产业整体质量。 鼓励和支持精河枸杞产业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7条
精河枸杞产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服务、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依法为精河枸杞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职业培训等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扶持
第8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编制精河枸杞产业发展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精河枸杞产业发展方案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具体措施、扶持政策等内容,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要求。
第9条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精河枸杞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下列活动: (一)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培育枸杞新品种; (二)研发、引进和推广适用于枸杞种植、田间管理、采摘、加工等环节的先进技术和机具设备; (三)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等; (四)组织枸杞生产务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精河枸杞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精河枸杞产业项目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精河枸杞种植保险服务。
第10条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精河枸杞生产经营主体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技术研究机构、公共科研平台、专家工作站等,促进精河枸杞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精河枸杞产业技术推广,建立健全技术推广体系,推进精河枸杞产业科技成果应用。
第11条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精河枸杞产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精河枸杞种植、生产、加工、研发、鉴定等职业技术人才。
第12条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精河枸杞专业市场、贸易集散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等机构和场所的建设、运营,引导完善仓储、物流、质量监测和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体系。
第13条
支持精河枸杞生产经营主体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体系,创新商业模式,拓宽销售渠道。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举办或者支持举办精河枸杞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组织精河枸杞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为其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市场营销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14条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精河枸杞产业与历史文化、民族风情、特色旅游、健康养生、观光体验等融合发展,提升精河枸杞产业综合效益。
第15条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精河枸杞产业发展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风险评估、预测和风险提示,采取措施 HYPERLINK "https://www.pkulaw.com/lar/f53a18f8d3a4c6e79368fd69e3bd2800bdfb.html?tiao=1&keyword=%E4%BA%A7%E4%B8%9A%E5%8F%91%E5%B1%95%E9%A3%8E%E9%99%A9%20" \t "https://www.pkulaw.com/_blank" 帮助精河枸杞生产经营主体抵御因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原因造成的产业发展风险。
第16条
HYPERLINK "https://www.pkulaw.com/lar/e5d93ce0fcf9f8547ac9814a928e2a5abdfb.html?tiao=1&keyword=%E6%8B%9B%E5%95%86%E5%BC%95%E8%B5%84%20" \t "https://www.pkulaw.com/_blank"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招商引资信息咨询、政策指导、项目推介等服务,积极引进投资者从事精河枸杞生产经营活动。
第17条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自主创新能力强、生产加工水平高、示范引领效果显著的精河枸杞产业龙头企业。对促进精河枸杞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种植与加工
第18条
自治州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农民受益、产业振兴的原则,依法对精河枸杞种植进行科学合理布局,促进精河枸杞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19条
精河枸杞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精河枸杞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建立优良品种资源圃,完善良种繁育体系,推广精河枸杞良种良法种植。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个人依法建立精河枸杞优质品种资源繁育基地,开展品种资源科学研究。
第20条
精河枸杞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指导精河枸杞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化种植基地,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灾害防治设施,创新经营管理模式,提升绿色生产能力。 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支持精河枸杞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有机枸杞基地,推动实现全域有机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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