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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整沟治理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2-12-09 ·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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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9
山西省整沟治理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整沟治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整沟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整沟 ,是指一个或者若干个流域构成的地理单元。
第3条
整沟治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系统修复、整体保护、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一体推进,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4条
省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整沟治理促进工作的领导 , 制定促进整沟治理的政策措施 ,推进整沟治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开展 。
设区的市、 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实施整沟治理活动,加大财政支持,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建立联席 会议制度,解决整沟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开展整沟治理相关工作。
第5条
整沟治理可以 通过开展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实施 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 、 生态保护修复 、土地复垦等, 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改善生态环境 。
第6条
整沟治理涉及矿山生态修复的,应当因地制宜 对开采活动造成的岩坑、采空区、裸露山体 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措施 。
前款规定的生态修复, 按照谁破坏、谁 修复 的原则,由采矿权人承担矿山生态修复责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开采人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 还应当 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政策性关闭时确定由政府修复的矿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7条
整沟治理涉及 停止使用 的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封场后, 根据 地形条件、水资源 以 及表土资源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发展需求 , 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进行 土地复垦或者生态修复 。
第8条
整沟治理实行一沟一策,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康养休闲、乡村旅游等产业。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 电子商务企业、 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 沟域地区农民 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依法保障 农民 收益。
第9条
鼓励和支持在整沟治理中的碳汇能力建设和碳交易。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整沟治理促进工作的协调 和 指导,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监督管理 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沟域地区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监督管理 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沟域地区林地、草地、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监督管理 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 和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整沟治理有关工作。
第11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 引导 村民 支持、参与 整沟治理工作,并依法维护村民在整沟治理中的合法权益。
第12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整沟治理规划。整沟治理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规划相衔接。
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 整沟治理规划 , 制定本行政区域整沟治理实施方案。整沟治理实施方案 应当包括 沟域名录 、 沟域范围、治理方式、实施时间等内容。
编制整沟治理实施方案应当征求 沟域范围内村民的意见 。
第13条
整沟治理 应当 根据地形坡度和自然植被条件,实施封育保护、坡耕地 综合整治、塬面治理保护 , 推进 谷坊、淤地坝、适地植被建设等 工程 ,采取 塬面 、沟头、沟坡、沟道防护等措施, 开展 生态清洁流域建设。
在 整沟治理过程中 应当 科学合理布设截排水沟等径流排导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收集和利用雨水资源。
禁止损 坏、 擅自占用淤地坝。
第14条
支持 在 沟域地区开展旱作梯田建设 和 老旧梯田提升改造,防止水土流失。
第15条
整沟治理中开展生态 保护 修复 , 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生态 保护 修复活动严格限制采用高养护成本、高耗水的修复措施, 严格控制 人工化造景。
第16条
整沟治理 应当 加大沟域地区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绿化美化乡村环境, 塑造乡村风貌,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
第17条
沟域地区村庄已经实施异地搬迁的,应当依法对退出使用的宅基地进行土地复垦或者生 态修复 。 搬迁村民依法享有在迁出地承包土地的退耕还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草原生态保护、耕地地力保护等各种涉农补贴和生态补偿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回、侵占搬迁村民 或者其他合法主体 依法承包经营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以及农民 依法承包经营 的 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
第18条
鼓励金融机构 开 发绿色基金、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整沟治理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公益参与、自主投资等方式参与整沟治理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19条
整沟治理中因生态修复工程产生的土石料以及原地遗留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优先用于本修复工程。
第20条
整沟治理涉及 的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古树名木等,应当 依法 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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