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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2-10-10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0-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粮食安全主要是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城乡居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生产、储备、市场供应、经费等保障机制,建设粮食产业集群,推动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粮食生产,落实有关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培育粮食生产主体、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减损工作,开展粮食安全和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倡导科学消费,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和爱粮节粮意识。
粮食生产者和粮食、餐饮经营者应当加强反对粮食浪费的宣传教育,采取措施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损耗。
公民应当增强爱粮节粮意识,养成健康、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自觉抵制浪费粮食的行为。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粮食安全保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粮食安全工作责任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粮食生产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土壤、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等条件合理布局粮食生产,稳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做到区内结余、供给国家。
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负总责,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年度进出平衡,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
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种植面积,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粮食主产区应当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非主产区应当稳定并提高粮食自给率。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组织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产业带、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并加强建设和管理,实行严格保护和政策支持。
禁止擅自改变已经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产业带、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规划,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和农田防护林体系,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产能。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术,指导、鼓励粮食生产主体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
第15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落实制种相关政策,加强粮食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和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良种的培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强化种子市场监管,提升供种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支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鼓励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核心技术研究,鼓励种子科技创新。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健全农业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落实灾害防治属地责任,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加强耕地保护督察和执法监督,对本行政区域耕地种粮情况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对新技术、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加快粮食产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引导和支持种植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效益。
县(市、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提高粮食生产主体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健全粮食生产支持保护措施,加大粮食种植奖补力度,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实施,完善粮食生产服务体系,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采取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方式扶持和培育从事粮食生产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从事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主体,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粮食经营适度规模化,鼓励、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第20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常规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制种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在粮食主产区或者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
第三章 粮食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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