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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1-18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1-18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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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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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8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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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健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举行会议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单月举行,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召集。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缺席会议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会议议程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主任会议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五)主任会议决定列席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10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旁听会议人员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召集列席会议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进行座谈。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及有关部门,并在五日前提供有关会议材料。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督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会议材料。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邀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调查研究报告可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参阅材料。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小组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应当按照会议日程,组织对各项议程进行逐项审议。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定,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小组召集人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保证必要的审议时间,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
第三章 提出议案
第17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人事任免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公厅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18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后,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9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报送议案文本和说明。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出。
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第20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审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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