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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地方法规2022-09-29 · 共 6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29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5 条
当前版本
2012-01-06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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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草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派出机关委托,履行土地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支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耕地保护情况; 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国土空间规划修编和实施情况; 国家和省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其他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6条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原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8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9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涉及空间利用的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经同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10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国家重大战略调整; (二)行政区划调整; (三)国家和本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 (四)不可预见的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疫情防控等建设项目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修改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国土空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村庄规划还应当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的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用地。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作出合理安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不少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比例,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第13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土地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14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数字化建设,依托国家统一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无密级的土地资料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作为公共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优化调整农村用地布局,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带位置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以及违法占用耕地情况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相关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推行田长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耕地整治。 个别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开垦耕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易地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对新开垦和整治耕地的验收、抽查、复核,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
第17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应当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和占水田补水田,实行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一体保护。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耕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数据、图像和实地情况相统一。 补充耕地应当坚持县域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省级统筹调剂保重点的原则。省级统筹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主要用于跨市的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补充耕地需要。 耕地开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18条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油料、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禁止占用耕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二)违反规定绿化造林; (三)超标准建设绿色廊道; (四)违反规定挖田造湖造景; (五)违反规定从事非农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转用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及时补足相应的耕地,其数量、质量不低于被转用的耕地。
第19条
永久基本农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应当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 本省依法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已经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下列行为: (一)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或者进行其他水产养殖设施建设; (二)扩大自然保护地范围; (三)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四)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五)建设畜禽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因地制宜应用秸秆还田、绿肥种植,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深耕深松、轮作休耕等技术,改良土壤,提高耕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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