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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数据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2-09-29 · 共 8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29
陕西省大数据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8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数据资源管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大数据在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加快数字陕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理、开发应用、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3条
大数据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4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大数据工作,理顺大数据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大数据治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完善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大数据统筹协调机制,将大数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技术创新,研究解决大数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工作,依托区域优势,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引导、支持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大数据有关工作部署,推进大数据应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大数据创新服务管理,优化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流程,创新引领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数字化模式。
第5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统筹大数据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数字政府、数字经济规划及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推进数字产业发展,以及数据资源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工作,制定大数据发展相关政策和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网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旅游、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相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土地、电价、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措施,支持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
第7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典型示范应用和重大项目建设等。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加大融资、投资力度,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大数据研究机构,建设大数据相关领域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和产学研结合的合作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和引进大数据人才。
第9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治理和服务数字化以及大数据开发利用等。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省际间在大数据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技术、资本、数据等市场要素相互融通,有序流动,高效配置。
第11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与大数据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构建政府社会协同投资、科技产业协同创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基础通信网络,加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布局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人工智能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级计算中心等存储和计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优化升级改造,提升计算能力,推动多元计算协同发展,构建高效协同的数据处理体系。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统一部署,推进建设本区域数据中心、边缘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联网建设,支持基础设施、城市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应用智能感知系统,推动各类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完善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物流设施、供应链设施和支撑保障设施,促进乡村振兴。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制造、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各领域传统基础设施的优化改造,实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加快融入新型基础设施体系。
第18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建立全省重点领域数字化统计、分析、监测、评估等系统,健全大数据平台辅助决策机制,提升宏观决策和调控水平。
第19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政务云网基础设施、政务数据中心、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开放平台等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以及基础性、公共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数据资源汇聚融合、共享开放、有序流动和开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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