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2-12-06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06
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特定区域,包括塔城市以及额敏县、乌苏市、沙湾市、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托里县、裕民县部分区域(城市、工业园区所在乡镇和农牧业、旅游业发展重点乡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部分团场。
试验区依托塔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部分团场,以巴克图口岸、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为主要载体,建立先行发展区。
第3条
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规划、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4条
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维护边境稳定,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坚持兵地融合、中央企业和地方共建,坚持点面结合、联动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
第5条
试验区是对中亚合作、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应当按照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支点、与中亚国家合作的重要平台、沿边地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维护边境和国土安全的重要屏障的战略定位,建设经济繁荣、生态优美、宜业宜居、民族团结、睦邻友好、引领开放的发展新区。
第6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试验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
试验区内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依法平等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7条
鼓励试验区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试验区建立容错机制,改革创新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符合改革方向和决策程序,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8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试验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帮助支持试验区落实重点任务,实施重大改革举措和项目,布局重大创新平台,推进试验区对内对外双向开放。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落实有关发展政策,在规划编制、用地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帮助解决试验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
第9条
试验区与塔城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实行“区区合一”、“师区合一”管理模式,按照集中式管理、开放式运营、自主式开发、一站式服务机制运行。
第10条
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统一的行政管理权。
第11条
试验区的开发建设事项由管委会与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实行双重管理,涉及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平台建设等先行先试事项以管委会为主管理。试验区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职能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试验区先行发展区的建设和管理由管委会承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在试验区范围内的部分团场参照试验区组织管理模式,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
第12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二)依法行使国家、自治区赋予试验区的管理和审批权限;
(三)负责研究拟定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和实践沿边开发开放先行先试体制机制;
(四)负责试验区先行发展区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试验区建设的招商引资和宣传推介工作;
(六)负责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工作;
(七)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13条
试验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制定人才引进、培养和保障等办法,创新人才管理制度,建立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
第14条
试验区建立决策咨询机制,加强与智库、高校、科研机构的沟通合作,组织开展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创新举措论证,为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15条
试验区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对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
第16条
试验区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健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升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管水平。
第17条
试验区建立投诉受理机制,畅通投诉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18条
试验区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区位特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交通优势等因素,按照辐射周边、协同发展的思路,进行试验区建设规划布局。
第19条
塔城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根据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分别编制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环境保护、水资源等规划衔接,经批准后实施。
第20条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依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