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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地方法规2022-12-16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16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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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3条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 机制 , 培养造就更多 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 等, 为 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 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
第4条
职业教育实行省市统筹、以市为主、分级管理、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 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 并 按照职责做好 相关 职业教育 工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对企业 依法举办的职业教育机构 按照规定 予以扶持 。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办好现有的职业学校。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履行发布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
第7条
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畅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技术技能人才激励政策, 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业学校、行业组织以及工会、 本 省中华职业教育社等应当 依法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组织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等 相关 活动 ; 新闻媒体和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 。
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8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 优质资源 与我省职业 教育机构 合作办学。鼓励 有条件的 职业 教育机构 赴境外办学,建设“鲁班工坊”等职业教育国际合作品牌项目。
推进职业教育融入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共建长三角区域职业教育协作试验示范区。支持职业 教育机构 与长三角区域优质 职业教育资源 组建联盟,开展专业共建、师资双向交流、管理干部挂职交流 等 ,推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共建共享。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一体化设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体系,强化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建设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巩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主体地位,建设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稳步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推进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型;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 支持 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衔接贯通 。
支持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与产教融合型企业联合培养专业硕士。
支持高等职业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组建区域性、行业性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职业培训资金和项目统筹,面向具备资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放 。 完善职业学校开展培训的激励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清单纳入统一的目录系统管理,并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第12条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 按照国家规定 招收残疾学生。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将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 改善办学条件、开展教育科研、实施助困济困助学等,提升 残疾人职业教育 质量 。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 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职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 依法 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础教育阶段职业启蒙教育制度, 完善职业启蒙教育内容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 、普通高等学校 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劳动教育、职业规划指导。推进职业学校资源面向普通中小学和普通高等学校开放。推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课程互选、师资共享、学分互认。
第14条
设区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分布、就业需求、城镇化进程和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 教育 布局 结构 调整规划 。县级行政区域内一般应当 办好一所多功能 、现代化 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 健全 适应产业发展的职业教育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职业教育专业结构,优先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需要的专业,加快发展人才紧缺领域专业,改造升级传统产业相关专业,扶持涉农相关专业。
第16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和准备 招 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实行培养、 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 相结合。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组织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比例 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级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 建设培育 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
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 国家规定 的 投资额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设区的市应当建设 集 服务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 于一体 的公共实习实训基地 ; 符合 条件的应当建设集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服务社会大众就业创业能力提升于一体的综合性实习实训基地 。
支持学校与企业通过组合投融资、多校联建、校企共建等方式,建设校企共建共享的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建设 集 服务企业职工培训、实习实训和社会服务 于一体 的多功能实习实训基地。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 引导行业、 职业学校 等 按照规定 建设 地方特色教材、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
支持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开发课程, 开发模块化、系统化的实训课程体系,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
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20条
职业学校 和职业培训机构 的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置专业学院,实施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可以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分院或分校,实施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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