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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地方法规2022-10-25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0-25
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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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建设良好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前款所称主城区,是指市辖区、新蒲新区和绥阳县南部的集中建设区范围,包括红花岗区所辖街道和深溪镇、巷口镇,汇川区所辖街道和团泽镇,播州区所辖街道和三岔镇、芶江镇、三合镇、龙坪镇,新蒲新区所辖街道和新舟镇、虾子镇、喇叭镇,绥阳县所辖街道和风华镇、蒲场镇、郑场镇。
第3条
城市绿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新蒲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经费的投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6条
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 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城市绿化方面的公益诉讼。
第7条
鼓励开展园林城 市 、园林居住小区(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发展。
第8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的宣传,提升公民爱护城市绿化意识。
第9条
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爱护绿地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 起30日内将 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11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 相关内容 应当 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树立告示牌。
第12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留足绿化用地: ( 一) 城市 应当科学设置公园绿地,完善公园绿地体系,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8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应当合理安排城市绿地,因地制宜建设街头绿地、游园、小微花园等。
第13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14条
城市规划区内 新建 建筑物退让城市绿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退让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风景林地、湿地公园 等不得少于20米; (二)退让城市公园等不得少于10米 。 退让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按照《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15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
第16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的施工总平面图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向社会公示。
第17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并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 率不低于30%,改造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20%,其中住宅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新建居住区的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35%; (二)新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项目 以 及新建星级宾馆、度假村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三)商业、商务用地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0%,商业兼容居住用地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新建商业兼容居住区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35%; (四)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10%;产生有害气体 以 及污染的工业用地、储存危险品或者对周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物流仓储用地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五)城市道路红线 宽度为45米以上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红线宽度为30至45米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15%;红线宽度为15至30米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10%;红线宽度为15米以下的,应当合理进行绿化; (六)公园内绿化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 (七)广场内绿化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35%。
第18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 规划条件 核实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配套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提出意见。
第19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个月内将绿化工程竣工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并 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20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城市绿化规划与设计技术、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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