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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韭菜坪景区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2-12-13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13
毕节市韭菜坪景区保护条例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毕节市韭菜坪 景区 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结合 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毕节市韭菜坪 景区 (以下简称景区)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 区域协作 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景区, 包括 阿西里西 · 韭菜坪景区 (以下简称大韭菜坪景区)、 贵州屋脊赫章韭菜坪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 小韭菜坪 景区) 。 大韭菜坪景区范围根据《贵州赫章阿西里西 · 韭菜坪景区旅游发展规划》划定。小韭菜坪景区 范围 根据《贵州屋脊赫章韭菜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 景区与自然保护地重合的区域 ,还 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定。
第3条
景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和区域协作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景区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有关推进景区规划、建设、旅游、应急管理、交通、行政执法等政策措施。
第5条
赫章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赫章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赫章 县人民政府 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景区 的 旅游运营管理 工作。 赫章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民族宗教、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景区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7条
赫章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赫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景区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赫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景区保护管理情况开展视察、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
第8条
赫章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景区大数据旅游信息平台,建设智慧景区,及时公布景观、景物、气候状况、游客最大承载量、游客接待情况等信息。
第9条
景区 经营 管理 者 应 当做好下列安全防范工作: (一)做好标牌标识统一工作,设置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文明旅游等标牌; (二)根据 景区 游客容量,提前规划游览路线,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三)制定并公布 景区 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尚未开发的溶洞、石芽等景区景点,应当设立标志,未经批准,禁止进入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10条
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旅游 应急救援 机制,对 遇有恶劣天气、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影响 游客 安全时,应当按照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采取临时关闭景区、疏散 游客 等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批准 不得在景区内 开展 经营 活动 。经依法批准从事摆摊 、 设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 按照安全、诚信、卫生、环保等要求, 在 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 合法经营,依法接受旅游 行政 主管部门和有关 行业主管 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游客 进入景区, 应当 将 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鼓励 游客 自带垃圾 离开景区 。
第12条
涉及人身安全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应当经法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对特种设备和其他设施进行经常性日常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安全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保护 利用
第13条
景区内的水体、植被、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 民族建筑 等人文景观,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建立韭菜坪景区保护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规划统筹、建设协商、旅游协作、应急联动、交通互连、行政执法等事项,促进资源整合与效益集聚。
第1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 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生态环境 法律、 法规、政策措施的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对韭菜坪景区的保护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1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景区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或者劝阻破 坏景区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17条
对在景区的规划 管理 、 保护 利用 、 区域协作 等活 动中 作 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管理
第18条
景区规划由赫章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区域协调发展等要求,突出 景区 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第19条
景区规划是景区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经批准的景区规划,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变更 或者调整 。 确 需变更 或者调整 的,应当 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
第20条
景区建设应当符合资源保护和旅游发展的要求,完善供水、供电、道路、通信、环卫、游览、防灾避险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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