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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1-16 · 共 7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1-16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共 70 条
当前版本
1999-02-07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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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等法律,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省的实施。
第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1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11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1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3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4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15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如果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由一位主席团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16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7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18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1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一人和大会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大会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大会副秘书长协助大会秘书长工作。
第2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议举行之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秘书处书面请假,报大会秘书长批准;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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